(1)寄售周期和取得外部证据的时间
公司寄售周期和取得外部证据的时间如下所示:
业务模式 | 寄售周期 | 收入确认时点 | 依据 | 取得外部证据及开票时间 |
寄售模式 | 1个月 | 收到双方签署的寄售物资付款凭证 | 寄售物资付款凭证 | 次月7-15号取得寄售物资付款凭证后确认开票 |
货物所有权自客户从寄售仓库提货且检验合格双方签署寄售物资付款凭证之日起转移至客户,发行人与客户的寄售周期通常为1个月。
(2)开票通知单下达时间与领用时点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异情况
寄售模式下,产品的领用时点与开票通知单的下达时点之间的时间差异为:
客户当月领用的产品于下月初发送经双方签字的寄售物资付款凭证,产品领用时点与开票通知单下达时点之间的时间差异一般为10天左右。
(3)是否存在客户领用后货物仍存放于异地仓库及领用后未及时登记出库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客户领用后货物仍存放于异地仓库及领用后未及时登记出库的情形。为加强对寄售仓库的管理,发行人制定了相应的存货管理制度,对于异地仓库管理进行规范,通过定期对账及定期盘点的方式对异地仓库进行有效管理。
(4)是否存在次月取得外部证据导致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形,是否存在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原则: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将产品送至客户指定地点,产品被客户领用且经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寄售物资付款凭证,发行人每月根据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寄售物资付款凭证确认销售收入;
发行人根据寄售销售的确认原则,通常于次月7-15号在收到寄售物资付款凭证外部证据、产品相关控制权转移时方确认收入,不存在未取得寄售物资付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和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形。